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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病历资料的法律价值
引用本文:朱晓卓,田侃.试论病历资料的法律价值[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3):227-229.
作者姓名:朱晓卓  田侃
作者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29
摘    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病历资料保管、书写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将其区分为主观性病历和客观性病历两类,但这种分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同时相关规定也对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产生了一定的障碍,这些尚需要有权部门在今后立法过程中予以考虑.

关 键 词:病历资料  法律价值  医疗事故
文章编号:1671-0479(2003)03-227-03
修稿时间: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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