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医疗侵权案件中患方举证责任的扩大 |
| |
引用本文: | 李晓梅.刍议医疗侵权案件中患方举证责任的扩大[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2):100-103. |
| |
作者姓名: | 李晓梅 |
| |
作者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江苏,徐州,221009 |
| |
摘 要: | 目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尚局限于证明医患关系和损害后果存在的范围.但是审判实践中发现医疗过错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应当适当转移到患方.这是因为医疗鉴定通常仅就医疗技术进行评价,而不能涵盖医疗行为中所有内容.此外,很多患方具备证明医方存在责任事故过错的能力,而且自发的在运用.同时,患方在诉讼技巧上常常更优于医方,举证能力大大超出理论界的预想.因此可以扩大患方的举证范围,将属于责任事故过错的证明责任适当分配给患方.
|
关 键 词: | 患方 医方 举证责任 扩大 |
文章编号: | 1671-0479(2005)02-100-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3月16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