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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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志良,郑兰.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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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志良 郑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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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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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行为包括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其真实来源。公务人员的特征为合法性、公共性和管理性。公务应和劳务相区分。本罪的证明责任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它和有罪推定原则不一样。该罪的法定刑应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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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 差额巨大 真实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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