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之限缩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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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伟.环境公益侵权惩罚性赔偿之限缩适用[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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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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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环境标准的法律适用研究”(19YJC8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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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补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加害人两种功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履行功能的偏重点并不相同。适用补强赔偿功能的原则是填补损害,需要突破的是传统损害赔偿原理、实证法规范对损害的认知和填补的程度。适用惩罚功能则应遵循全法域上整体的过罚相当原则,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更多的精细化设计,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考虑到侵害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侵权在保护法益上的特殊性,且通过扩展环境行政处罚之功能可以在规范框架内更有效率地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侵权中的适用应予限缩:以补强补偿性赔偿功能为重心,惩罚加害人的功能仅在特殊情形下辅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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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环境公益侵权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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