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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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峰.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3):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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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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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安徽合肥2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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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基于此,应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一个法规规章审查院审查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时让人民法院来审查行政主体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在重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依据地位也应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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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性审查监督 裁判依据地位 |
文章编号: | 1003-2134(2007)03-0050-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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