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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中工会与劳资谈判机制对比分析
引用本文:黄爱华,郑柏礼.美、日、中工会与劳资谈判机制对比分析[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50-53.
作者姓名:黄爱华  郑柏礼
作者单位:1.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0
2. 香港博安顾问公司,香港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0 1CJY0 0 9)
摘    要:我国劳动法确立了集体协商为劳资关系的主要调节机制之一。在劳资纠纷处理中 ,工会始终代表员工与资方进行协商和谈判 ,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美、日、中三国工会组织及其谈判机制的比较 ,找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劳资关系处理模式和管理经验。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工会  集体协商  集体谈判
文章编号:1009-055X(2002)03-0050-04
修稿时间:2002年4月10日

A Contrastive Study on the Role of the Trade Union in Employer-Employee Negoti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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