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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政府监护
引用本文:邢鸿飞,孙海涛.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政府监护[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1,48(5).
作者姓名:邢鸿飞  孙海涛
作者单位:1. 河海大学法学院
2.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8
摘    要: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政府的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关 键 词: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政府监护  行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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