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探析——以《公司法》第22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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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步兵,孟星宇.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探析——以《公司法》第22条为中心[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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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步兵 孟星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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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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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是引起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因而法院常以《公司法》第22条对其加以无效或可撤销的判定。然而,《公司法》第22条是以股东会决议存在为基础的,此种判定混淆了股东会决议存在的实质,造成司法实务中的模糊。股东会决议瑕疵认定并非单一标准,不应仅依"二分法"从瑕疵外观形式作判断,或按"三分法"以法律行为理论机械套用,而应从公平与效率两方面价值统筹权衡,且应将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补充到《公司法》第22条中,从而解决司法上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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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会决议 纠纷 外观主义 社会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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