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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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志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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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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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外语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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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衡阳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6-HYSKJJ-ZC-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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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婚姻法》夫妻债务制度存在以下立法缺陷: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不合理;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应完善立法结构,将夫妻债务制度统一规定于夫妻财产关系之中,并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与夫妻其他债务相区别;对现行《婚姻法》第41条中"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则加以修改;修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债务制度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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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夫妻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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