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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介绍贿赂罪
引用本文:胡祥福,何学忠.论介绍贿赂罪[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3(4):47-53.
作者姓名:胡祥福  何学忠
作者单位:1.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2. 南昌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摘    要:介绍贿赂罪为贿赂犯罪的居间中介行为,通常有介绍行贿和介绍受贿两种形式,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贿赂的实现为其既遂的标准,认定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介绍贿赂行为、经济中介行为、其他贿赂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学界对本罪虽有保留与取消之争,但就现实情形而言,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独立成罪仍有存在的价值。

关 键 词:介绍贿赂  构成要件  贿赂罪  结果犯  罪数
文章编号:1006-0448(2002)04-0047-07
修稿时间:2002年5月22日

On Medium Bribery Crime
Abstract:
Keywords:medium bribery  compound elements  bribe crime  result crime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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