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Mayo二步分析法”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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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洁琼.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研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Mayo二步分析法”的适用[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71-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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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洁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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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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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40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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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美国,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的主题可专利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2014年6月1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Pty.Ltd.v.CLS Bank Int’l判决中,明确指出应当适用"Mayo二步分析法"判断涉及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的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判决一项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及相关计算机系统和存储媒介不具有可专利性。Mayo二步分析法为主题可专利性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同时也遗留了很多问题。首先,Mayo二步分析法中"抽象概念"和"发明性概念"的范围不明确;其次,该二步分析法有将主题可专利性判断复杂化的倾向。对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来讲,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可专利性审查标准、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以及专利侵权诉讼的格局都将发生重大变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lice判决对我国也有重要启示: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坚持"技术性"标准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专利保护问题上我国需要保持专利政策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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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专利性 抽象概念 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发明 Mayo二步分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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