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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
引用本文:于海涌.论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归属[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1).
作者姓名:于海涌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摘    要:信托开始于信托之设立,结束于信托之终止.中国的信托法注重信托的设立,而对信托的终止关注不够.我国信托终止时财产归属的立法设计不仅简单粗糙,多有疏漏,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将直接影响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分配,可谓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分析表明,中国信托法在三个方面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第一,在信托财产的清算中,受托人处于十分关键的位置,一旦受托人滥用权利,将会对受益人、委托人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信托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时,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至关重要,因此,信托财产的清算应当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并应明确债权人的先后清偿顺位;第二,在清偿全部债权后如有剩余财产,在没有意定归属人和推定归属人的情况下,应当将委托人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归属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法定归属人;第三,在确定剩余财产的归属后,强制执行的对象将是信托财产的归属人,但针对归属人强制执行,当应明确其只需在取得信托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关 键 词:信托终止  信托财产  非破产清算  财产归属  强制执行

On the Ownership of Trust Property at the Termination of Trust
YU Hai-yong.On the Ownership of Trust Property at the Termination of Trust[J].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1,51(1).
Authors:YU Hai-y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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