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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三元结构与民间法的命运
引用本文:王月峰.社会的三元结构与民间法的命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63-69.
作者姓名:王月峰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法律系,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民间社会是一个以地域和权利为纽带,具有自己独立的内在运行逻辑和规则的自治体。现代社会存在一个三元结构:民间社会、官方社会和中立社会,与社会的三元结构相对应的是法律的三元结构:民间法、官方法和宪政法。以社会和法律的三元结构为背景,民间法必须具有社会权力属性才可能发挥应有的效力;从民间社会自身建设看,必须依照现代市场规则的要求整合民间法资源;民间法还应当建立起向国家法主动输送制定法"半成品"的机制。

关 键 词:民间社会  民间法  三元结构  社会权力
文章编号:1001-9839(2005)01-0063-07
修稿时间:2004年10月30

Ternary Structure of Society and Destiny of the Folk-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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