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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诽谤的刑罚限度——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文
引用本文:
陈小彪,田文军.论网络诽谤的刑罚限度——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文[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6(2):94-100.
作者姓名:
陈小彪
田文军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 要:
轰轰烈烈的打击网络谣言的运动背后凸显的是法律的障碍。“两高”的司法解释配合性地打开了方便之门,却与我们刑法理论存在巨大冲突。如第二条第一项实质上突破了司法的权限,第三条第一项将“群体性事件”入刑,加剧了司法的地方化,第五条第二款又一次拉大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须做出妥当的解释结论,以谋求法律的稳定性与正义性的平衡。
关 键 词:
网络诽谤
客观处罚条件
群体性事件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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