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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任芬.战国秦汉时期妇女的法律地位[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1991(1).
作者姓名:任芬
作者单位: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妇女工作管理系 副教授
摘    要:战同时期,经济发达的魏国最先实行变法。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改革。李悝制定《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相当于《唐律》的《盗贼律》,《诈伪律》、《断狱律》、《捕广律》、《杂律》和《名例律》,其内容主要在于维护封建私有制。商鞅为秦孝公制定法律,基本上即因袭这部《法经》。然而,私有财产能否确保,除了靠防范和惩治“盗贼”之外,还得使继承能顺利实现,为此就得确保男子有血统纯正的继承人,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强对妇女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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