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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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宗炎.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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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宗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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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的、科学的概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问题上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搞私有化。”这一概括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对立物,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的基础,它决定着整体生产关系的性质。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分配的结果及其实现形式,交换的性质及其具体形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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