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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客体的反思——兼谈犯罪客体要件的合理定位
引用本文:陈建清.关于犯罪客体的反思——兼谈犯罪客体要件的合理定位[J].湘潭大学学报,1999(3).
作者姓名:陈建清
作者单位:嘉应大学政法系
摘    要: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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