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完善
——以法条与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为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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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立平,杨丹.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及其制度完善
——以法条与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为基点[J].湘潭大学学报,2014(1):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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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立平 杨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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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系对鉴定制度的补充,专家辅助人应属于裁判辅助主体,以辅助法院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和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但其所发表的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专家辅助人在资格确定上应与我国鉴定制度相适应,享有查阅案卷,向当事人、鉴定人和证人发问,要求鉴定人就其鉴定意见作出具体说明,参与法庭辩论,发表“专家意见”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和责任。专家辅助人可以通过参与法庭审理和庭前证据交换,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供辅助,辅助范围也不应限于自然科学问题,但不得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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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专家辅助人 裁判辅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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