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论爱与正义的关系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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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强以华.休谟论爱与正义的关系及其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170-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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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强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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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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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编号:15FZX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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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休谟从人的自利和资源短缺的矛盾出发探讨了社会的起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正义的起源,指出自利是正义的原始动机。在深刻分析爱的特有内涵的基础上,休谟认为作为自然情感的爱因其“偏私”性质应是自利的主要内容,因此,他的自利作为正义的原始动机也可归结为偏私的爱是正义的原始动机。休谟所谓偏私的爱是正义的原始动机所强调的是,偏私的爱是正义的消极动机而非积极动机,即正义是控制偏私的爱(自利)的产物,所以,他关于爱与正义的理论给了人们两个重要的启示:其一,爱作为自然情感无法直接产生正义(以及正义社会);其二,公平的正义(以及公平的正义社会)乃是人类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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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休谟 自利 爱 正义 公平的正义 |
收稿时间: | 2017/12/3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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