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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
引用本文:[德] 劳武利著,李婧嵘译.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5-9.
作者姓名:[德] 劳武利著  李婧嵘译
作者单位:(汉堡大学 亚非学院 中国语言文化系,德国汉堡)
摘    要:经过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比较,发现《奏谳书》与《状四种》这两个案例集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术语,而且刑罚等级及据此确定的加刑、减刑原则及诉讼程序基本一致。《奏谳书》中的三类案例也见于岳麓秦简《状四种》中:“疑罪”类;“乞鞫”类以及“上得微难狱者”类。可以说,虽然经过了朝代更迭,由秦朝所建立的司法机构大体上被汉朝予以采纳,在根本上没有大的改变。

关 键 词:岳麓秦简    《为狱等状四种》  法律术语  诉讼程序  案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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