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黄河保护法》中建立环境调查制度的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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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祥民.关于在《黄河保护法》中建立环境调查制度的构想[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118-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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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祥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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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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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大项目“绿色法律研究”(16AWTJ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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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调查是以监测、统计、分析等手段系统全面获取环境信息,为环保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环境保护制度。以往的环境立法反映了对环境调查的制度需求,但却没有完成环境调查制度的建设任务。《黄河保护法》是保护黄河流域环境的基本法、综合法,它有条件也有必要开展包括环境调查在内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建设。《黄河保护法》应为建立环境调查制度设立专章,明确环境调查制度以为政府环保决策提供依据为宗旨,确立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设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分配黄河水量,实施环保规划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等,必须以环境调查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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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黄河流域环境 环境调查制度 《黄河保护法》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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