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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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建平,邹杨.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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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建平 邹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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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121013(钱建平),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110125(邹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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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教育厅资助项目(05W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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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构建和谐的婚姻制度,是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建立我国更为完善的婚姻家庭体系和安定的社会局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要达到完美不缺是不可能的,其出台后的操控性和适用性仍需改善,还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磨练。本文通过对我国新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些相关问题的介绍,分析揭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实际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该制度的立法构想。婚外恋导致离婚案件增多,那么第三者是否应纳入侵权责任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有关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用词区分问题不够严谨;出台判例法典,以判例法补充成文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思路以及如何从立法体例上完善离婚损害制度等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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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损害 赔偿 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8-3391(2007)02-0008-05 |
修稿时间: | 2007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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