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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收入”相关性条件研究
引用本文:谭伟.企业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收入”相关性条件研究[J].东方论坛,2016(1):87-92.
作者姓名:谭伟
作者单位:青岛市国税局,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已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都必须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这一条件.从文义上,二者看不出差别,但实际上,二者“收入”概念是不一致的.《暂行条例》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是指“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而《税法》所称“与取得‘收入’有关”,是指“与取得‘所有收入’有关”.《税法》实施后,对于“收入”的认识,一度出现分歧.分歧根源在于税法体系中存在的概念模糊.“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应重新表述为“应计税收入”“不计税收入”“免计税收入”.厘清上述概念,自然会得出结论.

关 键 词:收入相关性  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Asset Losses before Income Tax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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