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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引用本文:耿明俊,金辉.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
作者姓名:耿明俊  金辉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它是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基础,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和管理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组织形成,人大制不仅直接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中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而且为了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它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人大制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正确地实行集中,也就是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人民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我国人大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国家生活和政权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就是全国人民和各级人民代表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指导下,全国各族人民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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