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西的改土归流 |
| |
引用本文: | 覃树冠.清代广西的改土归流[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1). |
| |
作者姓名: | 覃树冠 |
| |
摘 要: | (一) 清承明制,在广西仍分设土司,鄂尔泰在雍正四年奏称“广西土府、州、县、峒、寨等司五十余员,分隶南宁、太平、思恩、庆远四府。”这些土官士目是宋代狄青征侬智高时和明代王守仁征田州时所留设的,分布在广西的西南、西北和西部一带,尤以在靠近越南的太平府的西南一隅最为集中,这里主要是壮族聚居的地方。土官土目享有世袭特权。清雍正二年谕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督抚提镇说:“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每于所属土民,多端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艹徒)。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雍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