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立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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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智武.论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立法保护[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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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智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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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艺术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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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文化厅社会科学项目: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研究(ZJWH2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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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是新型独立权,因为其特殊性而相似但区别于邻接权。对该权利的保护,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我国无明确立法。保护该权利对文化发展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来应该在权利主体、行使方法、保护期限、实施保障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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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 追索权 法律性质 立法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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