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属性及实现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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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馨元.《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范属性及实现框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5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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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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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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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重要的救济途径,但立法间私法抑或公法的规定,极有必要明确其规范属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体阐释为修复整体生态环境,使不特定多数人对修复效果达到可接受的状态,保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然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非等同于恢复原状之民事责任,受制于私法责任实现的技术风险以及割裂利益的趋同性,其无法在私法责任下得到契合解释。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制度保护主体和设立目的出发,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归属公法责任。因此,从公法框架建立磋商后责令修复,之后选择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公法框架展现的制度效果远大于私法框架下的制度效果,其有效运行也有赖于其他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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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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