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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
引用本文:郑贤君.基本义务的共和品性:罗马精神的复兴[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26-32,2.
作者姓名:郑贤君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本义务的宪法界限与司法审查标准”(13YJA820074)
摘    要:共和主义的基本义务体现了罗马精神,强调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主人身份,其思想基础是免于支配的自由,并与自由主义义务形成了重大区别。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之恶",义务被视为对自由的干涉。共和主义认为国家是共同善,义务是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保护。共和主义不将自由视为自然和前政治的存在,而是将自由视为社会政治过程的产物,须在商谈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理性。在吸收义务的对价说、保险说、牺牲说和情感说的基础上,区别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义务,补充了"租税债务说"、"兵役职务说"、"绝对义务说"和"义务权利对等说"的内容,提出了义务职责说,用共和理论对基本义务进行了新的解释。

关 键 词:公民身份  共和主义  免于支配的自由  品德  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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