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形式的审美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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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元江.试论作为审美对象的艺术形式的审美层次[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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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元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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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试图对作为审美对象的五种主要审美层次的抽取(即:生命的形式、情感的形式、运动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和自由的形式),论证艺术审美形式不论处在哪一个审美层次上,都有其相应的审美价值,但“自由的形式”是艺术审美形式所追寻的“终极的实在”,感性具体地显现美的本质存在的形式只能是“自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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