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 |
| |
引用本文: | 袁继红,卢建平.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31(2):68-74. |
| |
作者姓名: | 袁继红 卢建平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 |
| |
摘 要: |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典中不只是一项保护人权的基本原则,从立法的角度看,更应该将它视为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并不仅仅限于被写入刑法典,它需要刑事法律规范一以贯之,否则罪刑法定原则则将徒具形式上的意义。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的要求看,其消极要求的实现主要取决于一国的法治状况。对刑事立法的要求并不高,我国刑法已实现其消极方面的要求。其积极要求的实现的程度如何直接取决于一国的刑事立法水平。积极要求在我国的实现程度还比较低,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水平还比较低。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需要不断提高刑事立法水平;另一方面应当有专门的刑事立法解释。
|
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刑事立法 立法解释 |
文章编号: | 1008-942X(2001)02-0068-07 |
修稿时间: | 2000年5月22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