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公约第72条之“同意”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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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银红武.ICSID公约第72条之“同意”释义[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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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银红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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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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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湘教发[2011]42号);201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国际投资法学双语教学实践研究”(20148559);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条约退出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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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伴随着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三个拉美国家相继通知退出ICSID公约,国际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理解与适用ICSID公约的退出条款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究其原因,对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一词理解不同乃关键所在。ICSID公约第72条中的“同意”应被解释为“同意要约”或“单方同意”。东道国受ICSID管辖的“同意”一旦做出,即成为其一项强制性的国际义务,该“同意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退出国在通知退出前所作的受ICSID管辖的“同意要约”非但在退出前有效,而且在通知退出与退出生效之间的“缓冲期”内仍能保持效力,即便退出ICSID公约生效后,依然有效。但有权“接受”退出国“同意要约”的投资必须为东道国退出ICSID公约生效前已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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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同意” 解释 不可撤销性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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