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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政府行为选择——以给付行政的发展为视角
引用本文:渠滢.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政府行为选择——以给付行政的发展为视角[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47-51.
作者姓名:渠滢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研究规划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民众生存、发展提供各类给付,政府行为方式应从传统的高权性管理手段向柔性行为方式转变。因此,给付行政的发展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至关重要。从对象上看,给付行政应分为对个人提供特定形式的给付和通过兴建公共设施等形式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的给付两种,个人和社会均可以成为给付行政的对象。目前,行政合同、行政指导以及改良后的行政给付等行为手段的合理运用能够弥补我国在给付行政领域立法的不足,加速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

关 键 词:服务型政府  给付行政  行为方式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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