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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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屈茂辉,骆小凤.教育合同订立问题研讨[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3):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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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屈茂辉 骆小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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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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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是教育合同成立的要件。在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成年人自身为合同的当事人,其家长虽然参与缔约,却只是代理人;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一般也都具备了教育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教育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一般来说,招生简章或广告是要约邀请,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发出同意入学的函件则为要约,这些函件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此外,在教育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还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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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合同 当事人 合意 缔约过失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7-6271(2003)03-0025-05 |
修稿时间: | 2003年4月5日 |
On the Problem of Concluding an Education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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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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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education contract party consensus the fault liability of concluding a contr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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