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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性质澄清
引用本文:李逸竹.绝对权,还是相对权?——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性质澄清[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2):83-87.
作者姓名:李逸竹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83
摘    要:绝对权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相对权以特定人为义务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相对权,不可能“物权化”,也不可能对抗第三人。不特定第三人非法使用智力成果,侵犯的不是许可使用权,而是能权。笔者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规定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享有诉权,明确该诉权的法理基础是人身自由权之定向表现形式——能权;同时规定独占许可合同应公示备案,否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    相对权    用益性知识产权    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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