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害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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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汉涛.环境公害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5(1):6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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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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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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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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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界恪守无罪过则无责任的原则,对严格责任持排斥态度.然而,真理具有相对性,任何真理都有其相对适用的场域,离开了特定的时空,曾经的真理就会变成谬误.现实反复证明,传统刑法的罪责原则在环境公害犯罪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英美法系秉承实用主义哲学,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在公害犯罪中引入了严格责任.英美法系国家这一坚持真理的相对性的做法启示我们,在风险社会已经成为现实、福利社会正快速向我们走来的新形势下,为防卫社会、增进国民的福利、实现刑罚的目的,我们应在环境公害犯罪中接纳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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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害犯罪 严格责任 风险社会 福利社会 |
修稿时间: | 2013/3/27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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