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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马炎秋,黄建峰.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律问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59-63.
作者姓名:马炎秋  黄建峰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记名提单不是占有权凭证,其作为授权凭证即提货凭证的功能又因记名提单的非流通性和记名收货人的确定性而消灭,因而从理论上无法推知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在买方不付货款时保护卖方和银行的权益不是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义务。除非运输合同条款有凭单放货的约定,凭正本提单放货不是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关 键 词:承运人  记名提单  凭证  交货
文章编号:1672-335X(2008)01-0059-05
修稿时间:2007年10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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