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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引用本文:张燕龙.论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刑法规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6):95-100.
作者姓名:张燕龙
作者单位: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法中‘群’行为理论在规制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应用研究”(CLS〔2018〕C48)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含义,成为一个包含了多种行为类型的集合体。在司法解释将发行行为扩大解释为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对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了几乎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使其已经具备了口袋罪的基本特征,给法院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侵犯著作权罪立法类型化的贫乏,以及其不适宜借鉴著作权法权利划分体系的特点,增加了刑法上的规制难度。应当在不分罪名的情况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进行梳理,整合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形成"群"行为的概念,最终采用类型加"群"行为或者"群"行为加"群"行为的方式叙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状。

关 键 词:非法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类型  刑法规制  “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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