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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引用本文:石冠彬.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12):94-102.
作者姓名:石冠彬
作者单位:;1.海南大学法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18ZDA143)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人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海南海口570228一、问题的提出:AI能有主体资格么?
摘    要: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民事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生成物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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