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预算法》立法宗旨的再造
引用本文:李慈强.论《预算法》立法宗旨的再造[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9(6):101-106.
作者姓名:李慈强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预算法治化研究”(14ZDC015)、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改革及其法治化进程研究”(13AFX005)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最大的亮点是适时对沿用已久的立法宗旨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在预算法的功能定位、立法作用等方面较以往的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以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审慎地看,《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还需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预算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整个预算过程的所有预算行为,而不应只是政府的收支行为;从立法功能来看,《预算法》应旨在加强预算对政府的监督,而不是强化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完成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向"管理政府的工具"的转变,向控制、管理和计划综合职能转型;从立法目标来看,《预算法》要突出人民主体原则,保障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而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公共需要最大化和人的全面发展。

关 键 词:预算法  立法宗旨  调整对象  预算行为  赋权型预算
点击此处可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