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中的登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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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文学,高圣平.试论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中的登记制度[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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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文学 高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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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陈文学(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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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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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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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额动产抵押 登记制度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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