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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过错认定
引用本文:邱业伟,王志敬.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过错认定[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28(4):164-167.
作者姓名:邱业伟  王志敬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邱业伟)
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过错认定,应以民事主体实施行为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为前提,这有利于适应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平、合理地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中的特定技术因素出发,立足传统侵权行为理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界定、分类及其民事侵权过错认定标准提出了构想,这对于网络侵权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民事侵权  主观过错  注意义务
文章编号:1004-3926(2007)04-0164-04
修稿时间: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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