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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一种新思路--建立积极动态法律防治机制
引用本文:袁碧华,冯卓华.解决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一种新思路--建立积极动态法律防治机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6(9):123-125.
作者姓名:袁碧华  冯卓华
作者单位:袁碧华(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80)       冯卓华(中山大学,广东,中山,510275)
摘    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本质上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消极防御机制.该制度通常在相关债权人利益直接受损时才适用,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而且不能根治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对公司经营机制的破坏,呈现出治标不治本的局限.因而建立一种全新的积极防御机制势在必行借助经济法理念,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尤其需要完善监事会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将二者有机整合,使其成为解决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一种积极动态的法律防治机制.

关 键 词: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监事会职权  股东派生诉讼
文章编号:1004-3926(2005)09-0123-03
修稿时间:20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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