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动合同法时代就业协议法律制度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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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伦坤.后劳动合同法时代就业协议法律制度之重构[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9,28(4):93-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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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伦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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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重庆,永川,402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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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后劳动合同法时代,应将大学生就业协议制度置于实现社会权、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理念下反思和重构.就业协议定性为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具有法理正当性和劳动合同法规则依据.现行就业协议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就业体制之上,以劳动关系的行政控制为特征,实现社会稳定,体现国家本位;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法治化的要求,将加剧经济和社会的断裂,悖离民生,不利于社会和谐.人们应从理念更新、主体改造、权利义务设计、责任机制和救济机制设计等方面重构就业协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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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后劳动合同法时代 就业协议 性质 缺陷 制度重构 |
On Reconstruction of Employment Agreement in Post Contract Law E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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