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的立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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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东.论取得时效的立法选择[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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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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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 法学院,山东 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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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自主选题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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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应否规定取得时效,争议由来已久。在比较法上,除个别国家外(如蒙古),大多数国家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在中国,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及相关学者建议稿中对取得时效均有规定。但现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却并未规定取得时效。如此,在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否规定取得时效?若规定,应规定在民法典的哪一部分以及应规定哪些内容?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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