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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纠纷解决的第三条路径——论行政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引用本文:周伟.行政纠纷解决的第三条路径——论行政裁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1-58.
作者姓名:周伟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行政行为成立研究”(12FFX023)
摘    要: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性、独立性不强,从而导致行政案件难以应付日益增多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因而案件的公正性、效率性受到质疑,有必要建立行政裁判制度。行政裁判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解决行政争议的第三条路径。制度上不存在障碍、行政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以及政策上的依据使我国设立行政裁判成为可能。我国在设立行政裁判制度时严格恪守公务分权原则、专业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司法最终性原则。按照专业性、独立性的要求,我国行政裁判制度可考虑设立英国式的行政裁判所,但需借鉴法国的行政法官招录制度和美国的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度。行政裁判所的体制可考虑将行政裁判所定性为社会团体,业务上受中国法学会指导。

关 键 词:行政裁判制度  独立性  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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