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合同撤销制度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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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正潇.论我国行政合同撤销制度的设立[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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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正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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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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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合同撤销的立法规定各异,但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是立法趋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应当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解决实践中的行政合同效力瑕疵问题,这是行政合同合同性和行政性的要求,有利于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行为撤销制度。行政合同的可撤销情形为:私法中规定的部分合同可撤销因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当事人主体资格有瑕疵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行政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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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撤销 行政合同无效 行政行为 |
The Establishment China'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nnulment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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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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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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