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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模式理念与修改
引用本文:李曙光.《公司法》的模式理念与修改[J].社会观察(上海),2005(3):58-58.
作者姓名:李曙光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主体出于利益的驱动,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其手段包括:行政机关在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时,偏袒一方当事人,而使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以命令、指示、文件甚至地方立法、部门规章的方式分割市场、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干预市场竞争。行政垄断的根源在于,行政机关虽然不是市场竞争者,不从事市场竞争活动、不追求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将其所掌握的管理权力运用于市场关系中进行寻租,与某个竞争主体进行共谋,运用自己掌握的行政权力使后者在市…

关 键 词: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部门规章  地方立法  具体行政行为  市场竞争  竞争地位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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