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与西方"家与国"关系结构的差异及对法律秩序内涵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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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建国.古代中国与西方"家与国"关系结构的差异及对法律秩序内涵的影响[J].山东社会科学,2005,4(7):102-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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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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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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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古代中国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促使家国同构,国家形成的路径是:家庭—国家;古代西方国家(指古希腊和罗马)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家与国最终实现了分离,国家形成的路径是:家庭—私有制—国家。古代中国,国家规范采纳的是私权力特征的伦理秩序,法律秩序只是伦理秩序的变体;古代西方,国家规范采纳的是公权力特征的法律秩序。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秩序是伦理秩序的变体,所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农本文明向工商业文明的转型,需要对中国古代法律秩序进行全面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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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古代 中国 西方 “家与国”关系结构 伦理秩序 法治秩序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5]07-0102-04 |
修稿时间: | 2004年12月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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