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司法适用的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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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晴晴.关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司法适用的省思[J].山东社会科学,2023(3):177-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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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晴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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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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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预防性刑事立法及其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022EFX003)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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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谦抑性原则是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准则。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混淆刑法谦抑性原则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当引用刑法谦抑性原则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以及盲目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等误区。为纠正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司法适用误区,需要准确厘清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内涵,且应谨慎运用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时,须秉持以实定法为中心、穷尽规则方可适用的基本立场,遵循层级性思考和具体化判断的基本逻辑,从而解决原则性规定介入法条解释时解释结论不确定的问题,避免因对个案正义的追寻而导致法体系丧失一贯性,从而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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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谦抑性 定罪量刑依据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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