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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引用本文:刘飞,孙中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J].江海学刊,2015(3):227-233,239.
作者姓名:刘飞  孙中伟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场社会学的协调理论及其应用研究”(项目号:12BSH04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丑闻,不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对政府的执政合法性提出了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国家主导下的食品安全"一元治理"模式呈现出"内卷化"趋势。为此,必须重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新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应当嵌入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来考察,运用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合力来进行社会共治。但对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这一基本问题,国内学界尚无系统研究。国家向社会释放和自身再造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前提;社会的发育与成长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础;而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在这一体系中三大行为主体作为平等伙伴,通过动态协调方式推动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

关 键 词:食品安全  社会共治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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